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2.9.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2.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2.9.5 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6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

条文说明

2.9.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位置的指导原则。地面停车场中,应将距离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路线短、临近无障碍通道、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中,应将距离无障碍电梯路线短且通行方便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9.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停车位一侧设置一定宽度的轮椅通道,是为了方便乘轮椅者由车辆转乘至轮椅。相邻的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9.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对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坡度的控制,目的在于当乘轮椅者从车辆转乘至轮椅时,轮椅能够稳定停放。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9.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的目的是为引导使用者顺利找到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标志一般设在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线范围内。设置轮椅通道线是为了避免占用。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9.5 本条为关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基本配置数量的底线要求。计算采取进位原则,如240辆总停车数时,如按照1%的设置要求,应设置3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本条参考现行标准相关条文的最低标准,为底线性要求。具体项目应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配置数量。
2.9.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交通客运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设施的上客和落客区内设置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便于乘轮椅者使用。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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